一、案例简介
某投资者举报Z证券X营业部从业人员与他人“拼单”购买某私募产品。经现场核查,江西证监局依法对该证券从业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二、案例分析
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[2020]20号)第十二条规定“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,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一)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、注销、转移,证券认购、交易或者资金存取、划转、查询等事宜;……(六)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、担保或者其他便利;……”;第二十六条规定“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,参照本规定执行”。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“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”。
本案例中,Z证券X营业部从业人员私自组织投资者签订共同购买某私募基金的协议,并参与出资至指定账户购买该基金的行为,违反上述规定。
三、案例启示
本案中的证券从业人员合规意识欠缺,受利益诱惑,私自与投资者“拼单”购买某私募基金并参与出资,造成恶劣影响。
证券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,在执业过程中,不得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、交易等事宜,不得为客户之间融资提供中介服务等便利,应严守执业行为准则,恪守职业道德,严禁触碰禁止性规定的红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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